中共云南省委印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承擔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省紀委分管副書記、省委組織部分管干部監督工作的副部長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日常工作由省紀委分管副書記負責。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全省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負責對全省巡視工作的領導;
(三)研究提出全省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五)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向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七)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正廳級干部擔任,副主任由副廳級干部擔任。
第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調查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四)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及巡視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巡視工作信息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
(七)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全省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員和其他工作職位。
省委巡視組組長由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廳級干部擔任。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建立適當規模的省委巡視組組長庫,根據每次巡視任務從組長庫中選定組長并授權。
省委巡視組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員為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 省委組織部設立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省委組織部配合巡視工作的有關具體事宜,督辦、反饋巡視移交事項。
第十二條 州(市)黨委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協調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組長由州(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州(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一般由州(市)紀委一名副書記、州(市)委組織部一名副部長和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
第十三條 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州(市)紀委。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配備固定人員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處級干部專任。
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巡視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信息處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直部門、省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被巡視期間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人員組成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確定,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嚴格執行編制管理和職數管理有關規定。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七條 把省委巡視組作為培養、鍛煉、考察省管后備干部的平臺,有計劃地安排省管后備干部參加巡視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巡視工作需要,省委巡視組可以借調、抽調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巡視工作。借調、抽調人員在巡視期間由省委巡視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負責管理,向省委巡視組組長負責。
借調、抽調人員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條件。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九條 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州(市)、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二十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一條 省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二條 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視組采取本條第(四)、(五)、(十一)、(十二)項所列方式開展巡視,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后,商請相關部門按程序協助辦理。
第二十三條 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省委巡視組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者省委書記報告。
(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巡視工作人員違反黨的紀律,特別是嚴重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等問題;
(五)省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