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選好干部、用好干部、管好干部,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嚴從實管理干部,必須堅持依法依規,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切實解決重選拔、輕管理,重使用、輕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問題,教育干部懂規矩、守紀律、明底線、知敬畏,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形成管理全面、標準嚴格、環節銜接、措施配套、責任分明的干部管理新常態。
第三條 從嚴從實管理干部,重點管好鄉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特別要管好 “一把手”和重要部門、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堅決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管理空白和不受管理約束的特殊干部。
第四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履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干部管理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擔負起從嚴管理干部和從嚴監督干部的職責,形成從嚴從實管理干部的整體合力。
第五條 從嚴從實選拔任用,堅決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一)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序和紀律辦事,堅持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嚴把選人用人的群眾關、廉政關、程序關、紀律關、任職關,公道正派選人,選公道正派的人,始終保持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二)嚴格落實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責任。各級黨委(黨組)向上級報送擬提拔或者重用人選時,必須有書面推薦材料,并對其廉潔自律情況嚴格把關、作出結論性評價,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簽字確認,防止“帶病”干部成為提名人選。
個人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署名推薦,負責任地寫出推薦材料,并如實反映推薦人選的相關情況。
黨委(黨組)或者個人必須對干部提名推薦工作負責,對提名推薦人選把關不嚴,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干部帶病提拔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格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對擬提拔人選、后備干部人選、轉任重要崗位人選,必須對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核實結果作為評價干部是否忠誠老實、是否清正廉潔、是否“帶病”的重要依據。
領導干部必須對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備干部名單、不得轉任重要崗位,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四)從嚴開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應當保證足夠時間,采取延伸考察、走訪群眾、專項調查等辦法,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了解,堅決避免為了“趕會”,搞簡單的印證式考察。對考察中反映出的問題,要真查細查,對有疑點沒有消除、問題沒有搞清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考察干部時,必須嚴格審核干部檔案,仔細核查考察人選的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重要信息,不得放過任何疑點。發現檔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須立即查核,未核準前一律暫緩考察;對故意造假的,一經核實,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責任,也要追究檔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者參與篡改、造假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考察人選的廉潔自律情況。對擬提拔干部和轉任重要崗位人選,必須事先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檢察等相關部門對其廉潔自律情況的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有反映但不構成違紀的,要從嚴掌握。
對干部任前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要按規定認真調查核實,沒有查清之前,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對在巡視、審計、信訪舉報、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發現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或者違紀違法線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核實、嚴肅查處。
(六)嚴格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嚴明組織人事紀律,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提拔等問題,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于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立案查處,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查到底。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記錄在案,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者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