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作為違紀違法行為的后果承擔,二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較大的區別。正確認識二者的關系,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黨紀與國法的關系。
一、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的相同之處
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都是某種行為所跟隨的不利后果。黨紀責任是違紀行為所跟隨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是違法犯罪行為所跟隨的不利后果。這種跟隨具有法定性,是違紀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所必然產生的后果。
2.二者都是需要當事人承擔的不利后果。黨紀責任是由黨員或黨組織承擔的不利后果。只要黨員或者黨組織有違紀行為,就要承擔黨紀責任。法律責任是公民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的不利后果,只要公民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違法犯罪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還應當承擔政務責任。
3.二者都是主體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黨紀責任表現為負面評價或者資格的限制、取消。法律責任表現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自由限制甚至是生命的剝奪。其中政務責任也表現為負面評價或者資格的限制、取消,體現了紀法貫通。
4.二者都表現為主體的特定性,大都不具有替代性。如黨紀責任只能違犯黨紀的黨員承擔,沒有違犯黨紀的黨員不需要承擔,也不能替代他人承擔。法律責任只能由違法犯罪的人承擔,除經濟給付義務可以由他人代為給付外,其他涉及資格限制、人身自由限制、生命剝奪等法律責任,都不能由他人代替。其中政務責任只能由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承擔。
二、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區別:
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有較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根源不同。黨紀責任是由違紀行為產生的,沒有違紀行為就沒有黨紀責任,違反其他規章制度或者法律的行為不一定產生黨紀責任。法律責任是由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黨紀責任適用于違紀的黨員或者黨組織,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即使有違犯黨紀的行為,也不需要承擔黨紀責任。法律責任適用于全體公民和社會組織。任何人只要有違法犯罪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政務責任只能由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承擔,具有主體的特定性。
3.二者的追究主體不同。黨紀責任的追究主體只能是黨組織或者紀檢機關。其他任何組織或者機關都無權對違紀的黨員或者黨組織追究黨紀責任。法律責任的追究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其中對公職人員政務責任追究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其他社會組織包括黨組織都無權追究他人的法律責任。即使是平等主體之間需要對方承擔民事責任,也需要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告訴,不能私力救濟、私力追責。
4.二者的追究時效不同。黨紀責任沒有追究時效,只要有違紀行為,無論過了多久都要追究責任。為了體現紀法貫通,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政務責任也沒有規定追究時效。但其他法律責任則有追究時效,超過了追訴時效,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不再啟動追究程序,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告訴的,有關機關也不再提供支持。(本文摘自《黨紀國法比較簡論》)